準駕車型不符 被處拘留五天

來源: 2017-04-12 09:10:01

 

4月11日,東臺市公安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對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杭某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4月8日10時35分,杭某(男,45歲,東臺鎮人)持“D”證駕駛蘇JXW25*輕型普通車,沿S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253KM+300M處時,因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非營運汽車被東臺交通民警查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東臺警方給予杭某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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