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山東辱母殺人案在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開庭。上訴人于歡稱,自己當時處境危險,想拿刀逼走討債者,屬合理自衛(wèi)。檢察官當庭表示,此案由違法逼債引發(fā),是一起具有防衛(wèi)性質的傷害案件,一審公訴、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的性質,構成防衛(wèi)過當。(2017-05-28來源:京華時報 )
有錯必糾,彰顯法治進步。山東辱母案殺人案經最高檢關注,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認定于歡的行為雖然具有防衛(wèi)的性質,但是構成防衛(wèi)過當。于歡可能死里逃生,網名普遍表示這個結果是最高檢火眼金睛,事件有了根本性的轉圜,應該給最高檢點贊,為法律公正性叫好。
但是,檢察機關為什么認定案發(fā)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僅僅是“處警不夠規(guī)范”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對于這個結論,吃瓜群眾有點不理解而并不買賬。
人民警察是民眾的救星。千千萬萬的人民警察舍生忘死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普遍尊敬。人們在極度絕望的時候,當然渴望有警察來幫他一把。當“猴子搬來的救兵”到了現(xiàn)場輕輕一句“不要打架”,然后出門去了。生命的威脅步步緊逼,非人的侮辱一再升級,被解救的希望徹底破滅,“忍無可忍,無需再忍”。求生的本能促使于歡拼命一拼搏,鑄成大錯。
美國軍艦到南海巡航,我們的軍艦進行了警告驅離,事件得以“和平解決”。 反觀山東辱母殺人案,盡管當事警察出警及時,但是缺乏風險評估,沒有認識到事態(tài)的嚴重性,沒有采取強有力措施,比如將當事雙方隔開,或者把其中任何一方帶離現(xiàn)場,后面的結果就不會發(fā)生了。那么,出警的警察為什么沒有采取果斷措施,避免事態(tài)發(fā)展呢,一個可能是處置突發(fā)事件經驗不足,倉促應戰(zhàn),另一個可能是當?shù)馗呃J盛行,執(zhí)法的大環(huán)境如此,涉黑涉惡的暴力討債司空見慣而見慣不驚,思想意識上麻痹大意,以至于造成一死三傷重大案件。
由此可見,正是由于案發(fā)當晚處警民警玩忽職守的行為,突發(fā)事件處置不當,所以,對相關處警民警作出黨政紀處分,持續(xù)引發(fā)網民的質疑和輿論廣泛關注,當?shù)貦z察機關是否應該重新評估審視處理涉事警察結果的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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