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有風險,出借須謹慎

來源: 2017-06-15 13:17:35

 

2017年2月25日凌晨05時,吳某酒后駕車,在31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與對面行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輪摩托車的努爾買某當場死亡,事故認定吳某與死者承擔同等責任。因事故車輛車主為鄧某,故買某家屬一紙訴狀將吳某、鄧某告上法庭要求連帶賠償。

鄧某將車輛外借給吳某,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車主鄧某不需承擔責任。理由為: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車主鄧某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也應適用過錯原則。在租賃、借用等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對侵權行為并無過錯時,應由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機動車所有人存在過錯時,對侵權結果的產生,該機動車的所有人實際上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車主鄧某與吳某一塊聚會,明知吳某飲有少量的酒,但仍將車借給吳某使用,鄧某對侵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的審查義務,故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車輛外借有風險,一不溜神車主可將成為“躺著也會中槍的人”。因此,朋友關系再好,車主在外借車輛時也應審查如下注意事項:

1、出借車輛時借車人有無飲酒等其他不適合駕車行為

明知借車者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還將車出借,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2、出借車輛是否存在缺陷責

如果車主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缺陷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3、借車人有無駕照

將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出事故后,車主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關鍵詞: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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