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信豐縣第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勝利召開,全體會議上,代表們建議,要繼續加強法律監督,依法履行職責,積極主動作為,為保障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和諧穩定持續發力。(2月14日正義網)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國家和人民依法履行監督職能,督促和支持“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因此,監督權成為人大的一項基本職權,行使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履職是否到位。
現實中,人大作用發揮還不盡理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履行監督職能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主動參與程度不夠;二是發現問題力度不夠;三是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方法不夠。
為什么說主動參與程度不夠?就人大的職能而言,是國家和人民的“直接代理人”,應當積極主動加強對“一府兩院”行政司法的監督檢查。大多數時候卻是,人大常委會代替人大履行了這一職能,由主要領導干部帶隊進行監督檢查,次數和力度還有所欠缺。另一方面,少數領導干部以完成任務為目的,將監督檢查當作一種機械性任務,走馬觀花式地參與,也讓監督檢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為什么說發現問題力度不夠?雖然人大是代表國家和人民履行監督職能,但同樣也是國家機關,與“一府兩院”有著緊密的交集,實際上,都是按照地方黨委的主體思路和要求開展工作。監督檢查過程中,即便發現重大問題,有時礙于面子也選擇不曝光。個別干部為了不得罪人,甚至抱著“你好我好大家好”、“多插花少載刺”的思想,以表面問題代替實質問題,公眾難以真正了解行政司法工作開展情況。
為什么說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方法不夠?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無法跳出既定的路線框架,提出的措施必須符合地方黨委的意圖,是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說,現實中人大是按照黨委既定的思路在行事,以“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原則,在研究解決問題的措施方法時,大多數時候還是以滿足黨委的意圖為目的,往往造成提出措施針對性不強、力度不夠、效果打折扣,或者難以付諸實踐。
仔細分析,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還是在于人大職能“被扭曲”了,作為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受到制約難以充分表達民意,充分發揮監督作用。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從根本上對癥下藥,設置部分專職人大代表,由選民選舉產生,只對選民負責,不受體制過多制約,暢通專職人大代表提出意見建議渠道,為他們行使權力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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