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姝)依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今天下午,各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顯示,“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新京報3月14日)
面對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災難事故,在生與死的考驗面前,總有人臨危不懼,挺身而出。他們舍小家顧大家的崇高品質、舍生取義的無私奉獻精神、不畏強暴的浩然正氣,極大地鼓舞了廣大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分子和各類災難做斗爭的勇氣,有力地震懾和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挽救了國家和個人財產。
但是現實當中,諸如老人扶到不扶,有人遇難不敢幫的情況時有發生,也因此而引發了許多道德大拷問,其實這也不能完全責怪視而不見之人,人們除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之外更多的是擔心“惹禍上身”,甚至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今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的時候,“好人法”再度修改,不再區分“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這無疑是打消了見義勇為者的顧慮,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柱。
見義勇為,匡扶正義,懲惡揚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要實現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首先需要一個和諧的生活環境與工作環境,這需要政府為百姓創造,但更需要的是社會中的每一人的積極參與與付出,需要人人不顧個人安危、不計個人私利、不懼艱難險阻、不怕流血犧牲,在國家與他人需要幫助的時候敢于站出來的見義勇為精神,需要“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俠義情懷。和諧社會,共同創造,需要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相互幫助、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需要“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團結友善精神。
“好人法”不再區分“重大過失”,用法律為“見義勇為”兜底,對見義勇為行為不論是結果如何都予以保護,讓見義勇為行為者打消顧慮,放下包袱輕裝上陣,從根本上扭轉了“好人流血流汗又流淚的”格局。這對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有著里程碑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