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內蒙古女記者遭家暴致死案,3月20日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金柱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3月25日中國新聞網(wǎng))
施暴者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按說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筆者一點也高興不起來。畢竟,法律制裁即使再嚴厲,也無法挽回已逝去的生命,也無法修補已破碎的家庭。如何避免類似悲劇重演,的確是值得我們認真反思的問題。
事實上,這位遭家暴致死的女記者,不止一次地嘗過丈夫的暴力拳頭。在剛結婚的一年多時間里,丈夫就對她實施了五次家庭暴力。遺憾的是,面對一次又一次的傷害,她選擇了原諒與沉默。只不過,這次家暴讓她再也沒有了控訴的機會。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我國首部反家暴的專門法律,該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也許有人會問,既然有反家暴法撐腰,女記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時,為什么不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呢?由此不難窺見,這起悲劇的可悲之處就在這兒。
從新聞報道看,女記者之所以不拿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顧慮。一是顧慮家丑外揚會使自己的臉面無光,二是顧慮單親家庭會給孩子的成長帶來影響,三是顧慮自己父母會遭丈夫的報復。為了保存顏面,為了保全家庭,為了保護家人,默默忍受丈夫的拳頭成了她無奈選擇。
揆諸現(xiàn)實,像這樣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并非女記者一例。讓家庭遠離暴力,作為受害人切不可把希望寄托在委屈求全上,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對家暴堅決說不。否則,一味地隱忍只會助長丈夫的得寸進尺。如果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這樣的家庭環(huán)境,對自己和孩子而言都是一種煎熬。
當然,要想家庭暴力徹底淡出公眾視野,還需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進來。試想,無論機關單位還是社會團體,無論親朋好友還是街坊鄰居,大家都來管管這個“家事”,人人都對“家暴”一起喊打,丈夫高高舉起的拳頭還敢往妻子身上招呼嗎?不做家暴的旁觀者,才能讓更多婦女不再淪為家暴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