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經調解,被告李某乙當庭賠償原告李某甲房屋受損維修費50000元,至此,雙方發生四年的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李某甲和李某乙系叔伯兄弟,雙方移民搬遷時共同出資購買了磚混結構二手房一幢,購房時約定,兩家各自對該房屋的一個單元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并已實際入住。2013年,李某乙為在自己單元房前建房,緊靠原房屋基腳大肆開挖基槽,致使原房屋基礎形成懸空狀態,整幢房屋出現不均勻沉降,造成自己房屋和李某甲單元房傾斜和擋土墻斷裂等損害。為此,李某乙自行采取補救措施花費了8萬余元的費用,雙方就李某甲的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原告李某甲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其房屋損失情況進行鑒定,經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李某甲的房屋修復費用需8萬余元。李某乙認為自己已對房屋基礎加固,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不具有客觀性,遂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就鑒定的有關專業問題向法庭作出說明,向當事人作出解答。鑒定人出庭就鑒定的專門問題向雙方作了精辟的闡述后,李某乙終于心服口服,主動提出與李某甲和解。經調解,李某甲作出相應讓步,雙方最終握手言和,當庭兌現了賠償款。
本案的發生告訴我們,日常生活中應遵循科學和規律處理事務,否則將可能導致害人害己的結果。該案的審理也啟示我們法官,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利于化解矛盾,使當事人在糾紛中勝敗皆服,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