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東臺市富安交警中隊民警在老204國道富安境內路段用客車裝運貨物的交通違法行為。
當天下午4時許,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蘇JY7819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老204國道757KM路段時,被東臺市富安交警中隊民警攔下檢查。檢查過程中,民警發現該車裝滿了服裝,將客車變為貨車使用。當民警告知駕駛員錢某(男,36歲,江蘇省東臺市富安鎮孟莊村人)其交通違法時,駕駛員感到一臉茫然。于是民警向他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54條第2款“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規定。民警依法法律法規對錢某處以1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