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山東聊城辱母案中法律與倫理的沖突和處理

來源: 2017-04-07 11:44:33

 

山東聊城辱母案一審的判決結果,無論在事實認定上,還是在適用法律上,都顯得極為偏頗,進而引起社會輿論的軒然大波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這是一個法律與倫理沖突的典型案例,它的正確處理不僅關系到國家法治建設的走向,更重要的是要讓法律真正取信于民,如同習總書記所說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為從業30多年的律師,茲談一點粗淺看法。

△案件的關鍵事實。

于歡看到杜志浩等人用極其惡劣的方式(非暴力)摧殘其母親的精神并猥褻、侮辱長達6小時,他實在忍無可忍。在當時的情況下,他是選擇忍受還是憤起反抗?如果憤起反抗,其后果如何預料,又如何認定呢?這是本案的關鍵。對這一關鍵事實的認定,涉及到法律與倫理的沖突,更關系到法律規則背后的價值取向問題。

一審在沒有查清本案重要事實,對本案的特殊性及被害人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緊迫性認識不足的情況下,而認定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及刑附民賠償400多萬元。無論從法律還是倫理角度講,都是錯誤的,而且還有袒護黑惡勢力之嫌。

一審認為,雖然于歡當時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阻礙,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出警的情況下,于歡及母親的生命健康權未被侵害,不存在正當防衛的緊迫性,也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下的不法侵害前提。這是對正當防衛法律內涵認識理解的過于粗淺。

結合本案分析可以看出,一審未能認定于歡的正當防衛,這是極其錯誤的。

①于歡的行為是一種為了保護母親和自己的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②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杜志浩等人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杜等人對于歡和他母親實施的是一種犯罪行為,是典型的不法侵害行為)而進行的正當防衛行為,而一審錯誤地認為杜某等人僅是過錯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

③當時杜志浩等人正在采取極其惡劣的方式猥褻、侮辱于歡母親,而且長達6小時之久,民警出警之后也并沒有消除這種不法侵害行為,這種侵害行為仍然在繼續進行,這種長時間的非暴力侵害后果,比暴力更為嚴重。

于歡在忍無可忍,也是出于無法逃脫的困境下,為了自己和母親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得已用奮起反抗來制止杜某等人繼續實施的不法侵害,完全存在正當防衛的緊迫性。

④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杜志浩等人而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試問:A、杜某等人用如此明顯的犯罪行為對于歡及母親人身健康權進行極端地摧殘、侮辱,難道還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前提嗎?難道非要用刀、用槍殺人才存在不法侵害嗎?

B、于歡是在忍無可忍,無法逃脫的困境下,而且是別無選擇的時候奮起反抗,如果他再不反抗,有可能就要出人命。因而憤起反抗,還不緊迫嗎?

由上可以看出,于歡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20條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本案實際也可適用刑法第21條,該條是關于緊急避險的規定,具體內容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另外,一審認定于歡故意傷害罪成立,適用刑法第234條規定,判處無期徒刑,這是錯誤的。于歡所采用的防衛行為,其動機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繼續發生,主觀上沒有任何故意傷害的動機,完全不符合刑法第14條關于故意犯罪的法律特征。

還有,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另外的犯罪事實,有責任移送或建議其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本案趙某涉嫌非法拆借,杜志浩涉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非常清楚的事實。然而一審沒有認定也沒有作出任何處理,只認為他們有過錯。作為執法機關,應該清楚法律最本質的功能是懲惡揚善,維護社會正常運轉的秩序。

一審判決不僅與其相悖,而且已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全民憤慨,不能因為個別法官對問題的認識存在差異,而代替法律。

本案從倫理角度講,它與法律相沖突的地方表現在:

①于歡實施正當防衛行為不應該超過一定的限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他是超過一定限度了,但從倫理角度講,在當時情況下,任何人都無法掌握和控制這個所謂的限度,他在當時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只有拼命反抗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繼續發生,從這個角度來說,他其實并沒有超過限度。

②本案是否存在不法侵害行為的前提,一審認為,對方沒有使用工具,沒有殺人就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法侵害行為。從倫理角度講,這其實是完全存在不法侵害行為。因為杜志浩等人的行為已經超越了一般人所能承受的人格尊嚴不受侮辱的底線,它是一種犯罪行為。任何人都會制止這種不法侵害行為。

③本案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的緊迫性。一審認為對方沒有用工具威脅于歡及母親的生命健康權,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從倫理角度講,于歡是在忍無可忍又無法逃脫的情況下,無其它選擇不得已而憤起反抗,這難道還不緊迫嗎?

任何事情都是辯證的,關鍵在于如何重新認識這個問題,更關鍵是如何正確處理這個問題。法律規定背后的價值取向應該是匡扶正義,維護社會正常運轉的秩序,讓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筆者認為,一審出現這種不盡如意的判決,基于兩點原因:

①漠視私權,公權至上文化的遺毒。

②辦案人員的法律素質有待更新。

關于倫理與法的沖突問題,筆者認為兩利相權取其重。社會輿論,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與因個人素質而出現不如人意的判決相比,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有名言說,“法律真正的公平、正義,不在法律本身,而取決于執行法律的人的素質水平。”

可喜的是,此案經媒體報道后,已引起山東省和最高檢最高法的高度重視,目前此案正在積極處理中。

筆者希望二審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一審的錯誤認識予以糾正。綜合平衡法與倫理的沖突,還于歡母子一個公正,給社會一個圓滿的交待。

(作者:重慶工商大學教授、律師李玉盛)

 

相關關鍵詞: 聊城 山東 倫理


相關文章
  • 幽默軟文范例:學校如何運用幽默手法來招收學生的呢?

    幽默軟文范例:學校如何運用幽默手法來招收學生的呢?

    2022-04-21

  • 當法律撞上倫理,困局將何解?

    當法律撞上倫理,困局將何解?

    2017-03-28

用戶登錄

注冊會員享受:超低價格發稿       忘記密碼



Copyright © 2013-2019  財通社軟文推廣平臺       
             
   關于我們 商務合作 版權申明     聯系我們:
562 6623@qq.com

客服QQ:562 6623 

  聯系郵箱:29 59 11 57 8 @qq.com 豫ICP備20005723號-1 營業執照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