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到少交稅款的目的,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在沒有實際業務的情況下,虛開11萬余元的發票抵扣稅款,最終落得個蹲牢房的下場。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被告單位廣西貴港市某機電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楊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拘役4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是被告單位廣西貴港市某機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為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抵扣以為其公司少交稅款,在沒有貨物購銷的情況下,于2014年6月聯系傳真機發來的專開發票廣告上的電話,以7%的開票手續費(人民幣8155元)向對方購買了一份進貨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發票的銷貨單位為廈門某貿易有限公司,購貨單位為廣西貴港市某機電有限公司,貨物名稱為扳手、螺栓、鍍鋅線、切割機,填開金額99572.65元、稅額16927.35元、價稅合計116500元。后楊某將該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本公司的抵扣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增值稅稅款16927.35元。被告人楊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
貴港市國家稅務局對廣西貴港市某機電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后,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稅務處理及行政處罰決定:廣西貴港市某機電有限公司應補繳增值稅7279.49元、滯納金919.19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該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日繳納增值稅11960.97元、滯納金2441.87元;并分別于2016年1月14日、6月20日、10月26日繳納罰款及加罰款10000元、30000元、59304.82元,共計99304.82元。
港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被告單位廣西貴港市某機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在沒有貨物購銷發生的情況下,讓他人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16927.35元,用于抵扣稅款,其本人及其所在單位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廣西貴港市某機電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楊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本案中被告人楊某已經補繳了全部已抵扣的稅款及滯納金,并繳納了罰款及加罰款99304.82元,國家稅款免遭損失,且被告人楊某是初犯,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所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