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一名年輕男子在南京南站跳下站臺翻越軌道,被列車擠壓致死。記者昨天了解到,該男子家屬已向南京市鐵路運輸法院遞交訴狀,狀告上海鐵路局及南京站,索賠80余萬元。(東方網4月20日)
類似這起“民告官”的事件,對于鐵路來講,早已司空見慣,誰對誰錯,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鐵路作為事發地責任單位,自然躺著中槍,被推到風口浪尖上。
回述南京南站這起案件,有網友卻認為錯在楊某,還有網友認為,楊某的行為動用了公共資源,令動車晚點,造成了鐵路損失;律師表示,事發時楊某是自己跳下去的,如果鐵路能證明這一點,法院判決楊某要承擔賠償責任等等。但筆者認為應該理性看待。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現,但凡發生了不可抗拒的人身傷害,無論哪方過錯,規定中都表明鐵路企業會出于人道主義精神給予傷害者家庭一定補償。事發后,盡管事故真相是男人自己跳下火車道,但南京南站從人道主義出發,對當事人進行了妥善的處理,讓這起慘痛的事故,在法律規定面前變有人情味了,這點是值得點贊的。
其次,我國思想家史懷哲說:“只有我們擁有對生命的敬畏之心時,世界才會在我們面前呈現出他無限的生機。”一個成年人不顧鐵路的安全警示標識,無視鐵路規定,為了趕上相鄰站臺的動車,走捷徑搶時間鋌而走險跳下站臺,網上的視頻資料非常清晰,我們在惋惜這名無名男,不管出于什么動機,但生命僅有一次,從現實意義上警示我們,這起事故不僅造成了大量列車晚點,車站運輸秩序被打亂,而給家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父母失去了兒子,妹妹失了哥哥。當前,該男子家屬向南京市鐵路運輸法院遞交訴狀,向南京南站索賠80余萬元,進行物質安撫,實屬不得已為之。但一個不爭的事實,人走了,賠在多的錢對于本人來講已經毫無意義。
當今,人們在享受高鐵發展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國人的素質也應與時俱進,遵守社會規則,不僅是對自己負責,家庭負責,更是對社會負責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