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冒充親人、好友詐騙他人錢財的案例屢見不鮮,但還是有人中招。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以幫忙購買回國機票為名進行詐騙的案件,被告人黃曉明、黃啟壽、黃英壽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6年2月底,被告人黃曉明、黃啟壽、黃英壽在廣西賓陽縣密謀利用QQ聊天工具實施網絡詐騙,并共同出資購買了無線網卡、銀行卡、手機等作案工具。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黃曉明、黃啟壽、黃英壽竄至貴港市,租下貴港市港北區某小區1-716號房,在租房內,將QQ的IP地址設置在韓國,由被告人黃曉明偽裝成王某的一個在韓國的朋友通過QQ與其聊天,取得王某的信任后,以需要幫忙購買回國機票為由,共同騙取了王某人民幣9200元。
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黃曉明、黃啟壽、黃英壽在租房內,將QQ的IP地址設置在韓國,由被告人黃曉明偽裝成吳某在韓國的哥哥通過QQ與其聊天,取得吳某的信任后,以需要幫忙購買回國機票為由,共同騙取了吳某人民幣9800元。
另查明,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黃英壽處扣押到現金人民幣3000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曉明、黃啟壽的親屬代其各退賠了人民幣6500元、被告人黃英壽的親屬代其退賠了人民幣3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曉明、黃啟壽、黃英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被告人黃曉明、黃啟壽、黃英壽分工協作,共同完成詐騙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對被告人黃曉明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曉明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且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可以對其從輕處理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黃啟壽、黃英壽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共同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