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時年35歲的湖南瀏陽人徐小喬,通過一次性繳費5000元購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今年3月1日兌現期到后,卻無法按月領取養老金。(3月3日中國網)
繳納5000元,20年后便可每月領取養老金450元,保險的保證期為10年,若投保人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可繼續領取至投保人死亡。當徐小喬拿著20年前的參保單到民政局兌現時卻被告知這項業務在多年前已移交人瀏陽市社局辦理。從民政局輾轉到人社局,歷經兩個部門,徐小喬又被告知該項養老保險金已經有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不能兌現。
從民政局到人社局,再到被告知無法兌現。一般而言,辦事群眾被一個部門“支”到另一個部門心中多有不快,更不用說最后的結果依然是“無結果”。對于徐小喬而言,政策的變動與業務的移交似乎顯得有些“不清不白”。畢竟20多年過去了,該兌現的承諾白紙黑字寫得可是清清楚楚,一句業務移交、政策變動,白紙黑字就成了“空頭支票”似乎顯得很不“科學”,更何況政策的發起者與執行者可是群眾最信任的政府,如此一來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誠然,本著社會發展的需要與人民群眾的利益,國家對政策作了相關調整無可厚非。但作為政策的執行者是不是應該在政策“變”后及時將信息傳遞給相關人員?尤其是像養老保險這種群眾最為關心的政策。更何況2009年《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曾專門提到,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可能是由于交通、通訊不暢,導致極個別投保人未能知曉這一政策。”這一解釋在《意見》工作要求下似乎顯得有些蒼白無力。
一項惠民政策,不僅關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還彰顯著政府的公信力,出發點再好,但最后落腳點的“好壞”才是關鍵。黨員干部作為政策的執行者,應該在貫徹執行上下功夫,不僅要及時宣傳到位、解釋到位,更要在政策有變化時第一時間傳遞出去,既要保證全覆蓋宣傳,更要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利益人人享受。切記不能為“不作為”找任何客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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