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真誠信仰,司法的公信源自人民的內心信賴。
全面深化改革,既要改革又要發展。觀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要求法院必須更加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調節好經濟社會關系。以化解社會矛盾為主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公正司法,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克服孤立辦案、就案辦案的單純業務觀點,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工作中的負面影響,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然而,不可忽視的是,目前司法領域中仍存在腐敗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司法權異化是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的主要弊端,集中表現在“司法權地方化、行政化和法院不能獨立行使審判權。”司法權地方化的表現是:地方法院由同級人大產生;法官由同級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黨政部門管理;法院的財政預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權地方化使司法權成為貫徹當地政策、擺平地方事務的保障,法院成為部分黨政領導推行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另外,由于對司法職能的“質的規定性”認識不清,實踐中經常將行政執法活動的規律適用到司法活動中,導致司法活動行政化。司法權的異化嚴重破壞了法律的權威,使得法院的審判活動喪失了其應有的獨立性。二是審判人員素質問題。法官應該是法治的化身,法官之于法治的意義,甚至遠遠超過了任何法律規范本身。法官的道德與學術品質將直接影響人們的法治理念的建立,影響人們對法院裁判的認同。“由于法律專門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將越來越多地體現為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然而目前,部分法官欠缺良好的法律素養和公正的司法理念,經不起糖衣炮彈的誘惑,漠視當事人利益,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三是法院系統內部體制問題。一些地方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得不到保障,主審法官沒有案件的最終決定權;法官的政治待遇和裁判力高低取決于法官的行政級別;審判職稱的評定基本上是論資排輩,與審判工作實績脫鉤;錯案責任追究制執行不力,相關制度不健全。
“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系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展望未來,相信人民法院將以更加有力的改革舉措和擔當意識,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陽光普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