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鐵路內部職工“監守自盜”的事情引發了社會的關注。成都某鐵路單位3名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將領取后未用完或者領取后尚未使用的逆變器驅動板、逆變器采樣板、充電機主控板、電壓傳感器、四方統型電源板以及羅蘭牌熔斷器等近十種火車專用電器元件買賣給他人,所得款項據為己有,最終被成都鐵路運輸法院以盜竊罪、職務侵占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或單處罰金。(四川新聞網)
筆者以為,這次鐵路部門能夠及時發現問題,自我曝光公開,讓群眾監督的做法值得人們點贊。我們知道,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最關鍵的在于核心技術產品,而企業發生“監守自盜”的行為,很可能導致關鍵技術以及產品研發的泄漏,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是致命的,這對于國企鐵路,同樣致命。
早在2004年,鐵路部門就有了《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收購鐵路器材。而3名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牟利的行為,更是將法律條文棄之腦后,置鐵路的規章制度于不顧,光明正大的“監守自盜”,謀取私利,這種昧著良知的行為,著實可恨,而這,也恰恰說明了,鐵路內部一些職工的思想價值觀發生了改變,將金錢利益看的比其他都重要。
近些年來,鐵路職工“監守自盜”的事情屢屢發生,2014年鐵路員工利欲熏心監守自盜9.5噸物資;2015年,沈陽鐵路局職工監守自盜- 26名“煤耗子”被判刑。而鐵路部門對于內部職工“監守自盜”的行為的打擊從來沒有停止過,為何始終收效甚微,這確實值得鐵路部門反思。
在這起事件發生的2年時間里,3名職工為何能夠頻頻成功而不被發現?其犯案手段并不高明,僅僅依靠著職務之便和人員熟絡,就可以抱團“監守自盜”,筆者以為,這正是說明著鐵路內部仍然有一些漏洞存在,而這些漏洞,被一些利益熏心的職工發現才導致了這樣的問題,這正說明了鐵路內部制度上仍需要改變;同時,3名職工如此“膽大妄為”,是否也摻合了部分領導、當權者的利益,而后面的大魚沒有浮出水面?這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對于這種“監守自盜”的行為,鐵路必然會鐵面到底,發現一個抓一個,抓到一個判一個,杜絕不良之風。
現如今我國的鐵路中,這樣的案例料想并不是一個兩個,或許還有一些沒有被查到的“漏網之魚”存在,針對這種情況,筆者以為,鐵路部門在提升服務質量,梳理高大上的良好形象的同時,是不是借助這次的案例來一次重磅出擊,形成一次內部的“整風”行動,從內梳理,消滅“監守自盜”的不振之風,杜絕鐵路內部的損失呢?
相信,鐵路部門必然能夠處理好自身的問題,同時又能給老百姓帶來更多,更好的優質服務。當然,作為我們老百姓,對于鐵路的問題,我們也應該及時的給予自己的意見,及時的監督鐵路的問題,畢竟,這也是為了讓鐵路更好的優化自身,履行職能,更好的為老百姓服務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