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高鐵安全不應止于有法可依

來源: 2017-04-26 09:29:45

 

4月21日上午,新湖辦事處依法對圳美社區325路公交站后、高鐵架橋下一處亂搭建開展清拆整治行動,共拆除亂搭建1宗約1000平方米,清理亂堆放500平方米。(深圳晚報4月24日)

繼央視《焦點訪談》報道了世界上最繁忙的運營高鐵——京滬高鐵安全受困于沿線違建之后,地處沿海經濟最發達地區的廣深港高鐵安全也受到了違建的侵擾。高鐵可謂我國的名片,理應得到大家的精心呵護,共同努力營造安全運營的空間,但緣何屢屢發生人為的安全隱患呢?

筆者認為,原因有三:一是對相關安全法規的宣傳不到位。國務院第639號令頒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對高速鐵路線路保護區范圍有明確規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規定夠細了,但宣傳工作還沒有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二是對違規行為懲戒力度不夠。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的行為,大都處以2萬至50萬不等的罰款。這對于確保高鐵運營安全來說,明顯偏輕,就是對違規者本人,也難以起到足夠的懲戒作用。三是監管難度大。違建的地方,大都地處偏僻,交通不便,違建者往往與監管部門打“游擊”,今天拆,過段時間又建起來了,或者這兒拆了,換個地方再建,呈“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之勢。

杜絕高鐵高架橋下違建,不應止于有法可依,根本出路還在于綜合治理。筆者認為,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把確保高鐵安全作為公益事業,制作高質量的公益廣告,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主渠道廣泛傳播,擴大知曉度。其次,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特別是對違建者,發現一起,在給與高額經濟處罰的同時,納入個人征信記錄,增加違規成本,使其不敢違。第三,科學合理開發利用高鐵高架下土地。消除安全隱患,猶如大禹治水,治本之策在疏不在堵。對于部分地區高架下土地,可以考慮納入市政整體規劃,結合周邊業態,在充分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如南京市試行的開發成燈光球場,供市民有償使用;建成停車場,有效解決市民的停車難題等等,都是不錯的開發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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