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北管理區宇宙營鄉原鄉黨委委員、副鄉長付東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國家農業補貼資金且金額較大,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涉嫌犯罪,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連日來,這一消息在河北省張家口市干部群眾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動。(中國紀檢監察報 2017年4月25日)
在人們的印象中,“老虎”往往張開血盆大口,吞噬公共資金和資源,而“蒼蠅”常常叮點小肉、吃拿卡要。但現在,“蒼蠅式腐敗”出現了新的類型,就是一些腐敗分子雖然級別不高、權力不重,但其貪腐的“能力”不小、“成果”很大。近年來,從“3億村官”到“百萬鎮長”“千萬園長”,乃至挪用上億元資金的村會計,都是“小官巨貪”的現實案例。“小官巨貪”的危害相比“大官大貪”而言有過之而無不及。“小官巨貪”處于最底層,是群眾身邊最熟悉的人,更多的還是地方的“父母官”。從數量上來講,與“大官大貪”不能相提并論,是“大官大貪”所無法相比的。何況,這樣的人一舉一動都在群眾的眼中,一舉一動都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一旦“小官巨貪”的實際行為發生,其負面的影響力將是難以估計的
小官巨貪的發生,一方面是以權謀私的瘋狂,另一方面則是監督的長期缺失,最后導致了“水老虎”的出現。一些地方的“村官腐敗”也是這樣,“烏紗帽”不起眼,卻在一定范圍內手握關鍵權力,決定著民生相關的錢財物,有人就把這點“微權力”當成了斂財的敲門磚,想方設法扣一把、撈一筆,久而久之就不可收拾,造成嚴重的后果。
權力固然有大小之分,但更關鍵的是分清公與私,鏟除尋租牟利的渠道。不管是“打虎”還是“拍蠅”,都應扭住權力不放松,明確干部手中的權力與責任,加強監督和制約,用制度和法治把權力關進“籠子里”,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剛性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