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黃某使用某建筑公司的營業執照及資質,以建筑公司的名義中標塔什庫爾干縣某建設工程。工程竣工后,黃某因經營不善而債臺高筑,無法償還趙某為其定做的外墻保溫工程費11萬元。于是,趙某分別將黃某和建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連帶償還所欠的工程款。
分歧意見:
關于本案建筑公司就黃某的債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審理中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的工程是從黃某處承包,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趙某債務應由黃某個人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筑公司應就趙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黃某既然掛靠于該公司,在建設工程中實行的行為對外代表該建筑公司,同時趙某定做的活也屬于該工程,那么建筑公司就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掛靠”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掛靠經營界定為“掛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其中第四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見,由于掛靠屬于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事實。
其次,掛靠行為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經營,而第三人往往基于被掛靠方的信用才與掛靠方進行交易。而對于被掛靠方,明知掛靠方行為不合法,但為獲得利益而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經營,使第三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由此產成的債務,理應由二者共同承擔,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故本案中應判決黃林與某建筑公司連帶償還拖欠趙某的欠款11萬元。
法官告誡:掛靠人不是市場中的正規軍,他們既沒有自己的施工技術團隊又沒有管理經驗。有特種資質的公司不要為了貪一時小利,拿自己的信譽當兒戲。
黃某使用某建筑公司的營業執照及資質,以建筑公司的名義中標塔什庫爾干縣某建設工程。工程竣工后,黃某因經營不善而債臺高筑,無法償還趙某為其定做的外墻保溫工程費11萬元。于是,趙某分別將黃某和建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連帶償還所欠的工程款。
分歧意見:
關于本案建筑公司就黃某的債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審理中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的工程是從黃某處承包,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趙某債務應由黃某個人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筑公司應就趙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黃某既然掛靠于該公司,在建設工程中實行的行為對外代表該建筑公司,同時趙某定做的活也屬于該工程,那么建筑公司就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掛靠”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掛靠經營界定為“掛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其中第四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見,由于掛靠屬于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事實。
其次,掛靠行為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經營,而第三人往往基于被掛靠方的信用才與掛靠方進行交易。而對于被掛靠方,明知掛靠方行為不合法,但為獲得利益而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經營,使第三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由此產成的債務,理應由二者共同承擔,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故本案中應判決黃林與某建筑公司連帶償還拖欠趙某的欠款11萬元。
法官告誡:掛靠人不是市場中的正規軍,他們既沒有自己的施工技術團隊又沒有管理經驗。有特種資質的公司不要為了貪一時小利,拿自己的信譽當兒戲。